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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与于跃、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跃与被上诉人燕*、原审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于跃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于跃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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