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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与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光明诉被告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减半收取的另一部分诉讼费用,否则将按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7元,退还原告263.5元。公告费600元,实际支出3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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