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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沈**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泰兴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沈**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沈**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王*、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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