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仲*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祥诉被告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东台市梁垛镇梁西村8组42号,本案应该移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仲*户籍所在地为东台市梁垛镇梁西村8组42号,且原告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款发生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涟水县,故被告仲*提出的涟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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