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镇江农**司江心支行申请执行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徒商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58960元,申请执行费784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徒商初字第00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