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楚**与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楚中成因与被申请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楚中成自愿以其在中国农**限公司淮安清江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楚中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楚中成在中国农**限公司淮安清江分理处的银行存款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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