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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江丹徒支行与镇江市齿轮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江丹徒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的(2009)徒辛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告镇江市齿轮厂欠原告中国农**京江支行借款本金205万元,利息569687.51元,由被告于2009年7月12日前给付。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仍按照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二、被告镇江市齿轮厂未按本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时,原告有权以其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880元,由被告镇江市齿轮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取权对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于2008年4月被镇江市**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抵押的设备已被本院于2011年2月处置完毕。在2013年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借款时抵押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房产进行了评估,并以评估价414316元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在第三次拍卖过程中,因镇江市丹**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区政府要求,为及早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镇,拆除了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的全部厂房,导致第三次拍卖未能如期进行。2014年6月10日经镇江市丹**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江丹徒支行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镇江市丹**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331440元进行赔偿。现镇江市丹**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己于2015年12月25日将赔偿款331440元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江丹徒支行,余款现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的营业执照己被吊销,其抵押的设备已被本院处置完毕,在处置抵押房产过程中,因房产被拆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现拆除的房产已赔偿到位,余款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江丹徒支行在规定期间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镇江市齿轮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徒辛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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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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