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镇江农**司丹徒支行与镇江市**责任公司、镇江大**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欧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大**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徒商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655016.54元,申请执行费3895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徒商初字第00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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