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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