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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辛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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