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世纪花园101幢301室房产给予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2万元整),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徐*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玉带居委会大光明西侧2幢406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焦流、肖*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世纪花园101幢301室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徐*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玉带居委会大光明西侧2幢406室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