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应**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宝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