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仇*和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和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仇*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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