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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司扬州分行与江苏双**限公司、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双**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司扬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商初字第0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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