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与居瑞梅、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俊诉被告居**、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向原告借款85048.55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又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5048.5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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