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邗江**有限公司与蒋**、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邗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舒**、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邗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邗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