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邗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舒**、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邗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邗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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