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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2月1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还,每月按借款本金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周*对本案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起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吕**催讨,被告吕**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周*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吕**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吕**负担,被告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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