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4日以需重新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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