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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