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林*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