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4年6月16日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9元,减半收取1734.5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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