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王*与被告中国农业*安万松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王*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