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王**与中国农业**安万松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王*与被告中国农业*安万松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王*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