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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与王**、唐德户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诉被告王*、唐德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明*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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