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诉被告王*、唐德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明光*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明*办事处王巷村寺中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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