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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