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路**限公司与赵**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路**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路**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5939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赵**归还北京路**限公司欠款一百六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七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路**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593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路**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赵**所应给付的欠款一百六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七元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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