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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