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乐天**公司北京通州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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