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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限公司与廊坊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蒋*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张**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京**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8元,由北京京**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北京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308元,未交纳部分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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