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超舒适**朝阳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北京**司朝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1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超舒适国际家**朝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货款二万零二百六十元”。判决生效后,北京超舒适国际家**朝阳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北京超舒适国际家**朝阳分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北京超舒适国际家**朝阳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超舒适国际家**朝阳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13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张*发现被执行人**销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销售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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