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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栗**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向玗、法官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本人、被上诉人栗**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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