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乔锐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赵*住所地为本市南开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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