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保定**赁有限公司、孙**、管**、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6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石家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有限公司与银波、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有限公司与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寿阳县**有限公司与正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限公司与任**、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高碑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被执行人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