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保定市**赁有限公司、孙**、管**、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保定**赁有限公司、孙**、管**、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65元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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