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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新乐**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新乐市良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09年起被告在我处加油,截止到2011年加油共欠款10261元,至今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早日收回欠款,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加油款10261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由于原告还欠村委会占地款1461元,在扣除后尚欠原告88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良庄村开办加油站。自2009年起被告在原告处加油,至2011年7月共计欠款10261元。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在良庄村占地,欠村委会占地费1461元,要求扣除占地费后给付原告加油款8800元,原告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现金支取凭证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2009年起被告在原告处加油,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u0026hellip;”之规定,作为买受人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货款。由于原告同意被告扣除占地费1461元,故被告在扣除占地费1461后再给付原告加油款88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新乐市良庄村委会偿还原告史**加油款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新乐市良庄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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