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郭**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山坤**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曙**限公司与甘春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山市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牛**、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李**、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