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邸**、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原告唐山坤**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曙**限公司与甘春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董**与唐山市丰**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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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