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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邸**、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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