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唐山坤**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曙**限公司与甘春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北京广**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李**、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牛**、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农**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