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广**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广**有限公司诉唐山市丰**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唐山**民法院申请执行,唐山**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1473770元。经查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拌有限公司经营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广**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民法院(2015)唐*四字第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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