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常志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深**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唐山市**有限公司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山坤**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曙**限公司与甘春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山市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李**、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