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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