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丁**诉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于2015年6月30日向唐山**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山**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91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民法院(2015)唐*四字第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