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桐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北**限公司与牛**、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邸**、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唐山安**有限公司诉江苏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中国农**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祖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