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农业**滦南县支行、第三人唐山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限公司与牛**、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唐山安**有限公司诉江苏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祖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高**、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责任公司与唐山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