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东诉被告张**、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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