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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东诉被告张**、卢龙县金拓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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