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皇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有限公司与昌黎**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金振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秦有等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皇岛**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有限公司抚宁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