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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