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皇岛**有限公司与昌黎**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昌**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令被执行人昌黎**团)公司应支付买卖合同纠纷款281565.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每日49.27元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87元。被执行人昌黎**团)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但数额尚不足,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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