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发新泉水务(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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