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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