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史春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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