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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昌黎县太**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与被告昌黎**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液化气款128821元。经审查,2009年开始原告向被告销售液化气,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尚欠液化气款178821元没有给付,2015年5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于2015年7月29日和2015年8月7日分别支付了30000元和2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821元。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昌黎县太**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冯**货款128821元。分两次分付,2015年10月15日之前给付28821元;2015年11月15日之前给付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昌黎**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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