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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赵**等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赵**诉被告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饲料销售生意,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任**多次从二原告处购买饲料,尚欠货款116645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任**为二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利息每月1733元,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兆东支付张**、赵**货款及利息共计140907元(其中货款116645元、利息24262元),分两次给付,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60000元;2016年5月1日之前,给付80907元。如被告逾期未给付,将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给付额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任**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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