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天津劝**有限公司河北商场、天津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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