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执字第26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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